城市橋梁管理辦法出臺 橋梁維護應避讓交通高峰時段
來源:東莞日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7月02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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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時段堵得不行,還偏偏遇到立交橋維護。日前,市政府出臺《東莞市城市橋梁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管理辦法》要求。
該辦法對哪些橋梁屬于城市橋梁進行了定義,即指東莞行政區(qū)域內連接或跨越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包括跨江河橋、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人行和行車隧道等建(構)筑物及其排水、防護設施、擋墻、護坡、人行天橋附屬物、聲屏障、橋頭搭板等附屬設施,交通、公路、水利、鐵路、路橋總等單位管轄的橋梁除外。
根據(jù)該規(guī)定,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以及未設置、未施劃有效交通標志(含橋涵標志)的橋梁,不得交付使用;同時,每座城市橋梁都應該建有技術檔案,實現(xiàn)一橋一檔。辦法明確要求,養(yǎng)護維修作業(yè)應當避讓交通高峰時段,在養(yǎng)護維修工程施工現(xiàn)場,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橋面;不得擅自在城市橋梁上修建建(構)筑物;機動車不得在城市橋梁上試剎車。否則,將被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橋梁責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橋梁相應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也將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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