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網(wǎng)通社從相關(guān)渠道獲悉,北京市市場監(jiān)管局近日對外發(fā)布《停車場(庫)運營服務規(guī)范》。這一新規(guī)范提出,占用電動汽車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后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采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據(jù)了解,新規(guī)范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停車管理員要對燃油汽車和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進行分類停車引導。比如,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余的情況下,引導燃油汽車避免占用電動汽車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余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占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但不得占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并提示駕駛者留下聯(lián)系信息;引導已完成充電的電動汽車及時駛離電動汽車專用泊位。
引導燃油汽車、沒有充電需求的電動汽車勿占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對多次告知仍不聽勸導的,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zhí)法。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應允許采用多種收費方式但不應拒收現(xiàn)金。對于占用電動汽車泊位的燃油汽車和充電完成后超過一個計時單位仍未駛離的電動汽車,可采取階梯式價格標準進行收費,單位時間收費最高不超過普通車位當前收費標準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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